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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执22号

杨安伦与贵州宏电实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安伦,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安伦,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念锦,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辉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安伦与被执行人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三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黔038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即向杨安伦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352872元,并支付申请人杨安伦垫付的诉讼费8665元、执行费20323元、迟延履行金8760元,共计1390620元;本院作出的(2016)黔038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即向杨安伦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63900.00元,并支付申请人杨安伦垫付的诉讼费2629元、执行费3898元、迟延履行金1710元,共计272137元;本院作出的(2016)黔038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即向杨安伦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42900.00元,并支付申请人杨安伦垫付的诉讼费6114元、执行费12635元、迟延履行金5460元,共计867109元,上述三案金额共计2529866元。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298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明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