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1号
原告:王近宝,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章小年,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谢沛生。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原告王近宝、章小年诉被告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近宝、章小年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近宝、章小年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汪婷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