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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行审9号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丁金顺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丁金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丁金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怀国土执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2.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849.7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配电房两处71.87平方米、16.79平方米、761.13平方米砂石生产线)”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2.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849.7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配电房两处71.87平方米、16.79平方米、761.13平方米砂石生产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流生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孙 耀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