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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276号之三

程道平与胡厚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道平,胡厚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2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程道平,教师。

被执行人:胡厚博,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厚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厚博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程道平支付欠款86万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14500元利息从中扣减);2.向程道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3.负担案件受理费6747元、申请执行费11000元。被执行人胡厚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胡厚博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62×××95内的存款31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胡厚博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62×××9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易淑明

审 判 员  南金俭

代理

审判员  熊俊宝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丁中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