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5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柳岸生,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初某因与被上诉人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初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初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红岩
审判员 徐怀育
审判员 付景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欣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