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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5169号

初某、修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初某,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5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代理人:柳岸生,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初某因与被上诉人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初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初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红岩

审判员  徐怀育

审判员  付景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欣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