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71号
原告:梅雪晖,女,生于1982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俊,男,生于1989年3月4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梅雪晖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雪晖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雪晖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雪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梅雪晖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江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金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