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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71号

梅雪晖与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雪晖,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71号

原告:梅雪晖,女,生于1982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俊,男,生于1989年3月4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梅雪晖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雪晖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雪晖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雪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梅雪晖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江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金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