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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8号

王忠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8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明,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白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2016年9月28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忠明贩卖毒品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6)第39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独任。于2017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忠明在洮北区工人新村小区自家楼下以300元价格贩卖给王某计2分冰毒;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王忠明在自己家楼下以200元价格贩卖给徐某计2分冰毒。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忠明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明两次贩卖给他人共计4分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明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忠明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忠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悔罪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忠明在洮北区工人新村小区自家楼下卖给王某计冰毒2分,价格300元;价格贩;次日,亦在自己家楼下卖给徐某冰毒2分,价格200元,两次获利34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王忠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忠明的身份情况。2.刑事判决书;(2014)白洮刑初字第109号与刑满释放证明,证实2014年8月20日王忠明因盗窃罪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证实被告人王忠明系累犯。3.被告人王忠明人体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王忠明有吸毒行为。4.徐某人体毒品检测报告,证明被检验人徐某有吸毒行为。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的证言:2016年9月17日17时左右,我给王忠明打电话,我问他手里是否有毒品,他说帮我看看,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有了,我说要200元的毒品,他告诉我到安邦热力后面他家那里去,于是我到了他家楼下,他在楼下等我,我给了他200元,他给我一个用小塑料装的2分左右的冰毒,之后我就回家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之后在晚上我回到阳光家园那里的路边,我把车停在路边,我自己用矿泉水饼子做的吸食工具,我就吸食了几口,之后我开车要走,遇到我朋友陈某,他就上车了,我把车开到我家楼下,我上楼去换电池,他看见我车里的吸毒工具,他就吸了几口,我下楼上会之后他告诉我吸食了,之后我们就分开了,吸毒工具我扔了。我对我毒品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我确实吸食冰毒了。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9月17日晚上在工人新村小区那里遇到徐某,他是在那里买完毒品回来,于是我就上了他的车,他开车走走停停的,我喝点酒有些喝多了,也不知道他拉我到那里,我看到吸毒工具,我就吸食了几口,我就吐了,之后我就在车里睡着了,我不知道他去哪里了,今天上午他开车把我拉到安邦热力那里,我在车里呆着了,他上楼去了,中午时警察就把我们抓住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对我毒品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我确实吸食冰毒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我打电话给王忠明,说想要点毒品尝尝,他说让我去他家取,他家在北二环工人新村43-号楼4单元4楼中门,我到了他家楼下,给王忠明打电话,王忠明下楼后,给我一个透明的塑封袋,里面有大约一分重的冰毒,我问他多少钱,他说300块,我把钱交给王忠明,王忠明就让我拿着毒品走了。我回家后就开始吸食了三、被告人王忠明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16日晚上八点多,王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毒品,我说有,他问我多少钱,我说300块,我让他上我家去取,他到了我家楼下给我打电话,我下楼把透明塑封袋的包装好的冰毒给了王某,他给我300元后就走了。17日晚上7点多,徐某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毒品,我让他来我家楼下去取,他同意后来到我家楼下,我拿着用透明塑封袋包装好的2分左右重的毒品交给他,他给我200元后就走了。我从卖给王某2分的毒品中获利220元,卖给徐某2分重的毒品获利120元左右。我从他们身上一共挣了340元钱。经审查被告人王忠明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两次贩卖毒品,有被告人的供诉、证人证言、被告人以及买毒者徐某的人体毒品检测报告为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凡有贩卖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明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供他人吸食,侵犯了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人们的健康,毒化了社会风气,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两次4分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对贩卖毒品2克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获利340元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忠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

二、追缴王忠明贩卖毒品所获毒资34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陶立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