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庆,男,回族,生于1989年3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李兵,男,回族,生于1992年2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国庆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兵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兵不在家居住。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李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