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3002号
原告:高峰,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单志刚,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周小莉,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单志刚、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二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1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00元,减半收取90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爱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