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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民终2112号

上诉人国忠林与被上诉人北镇市闾伊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北镇市闾阳镇魏屯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国忠林,北镇市闾伊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北镇市闾阳镇魏屯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忠林,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振,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平,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镇市闾伊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白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铭,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镇市闾阳镇魏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闾阳镇魏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立东,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忠林因与被上诉人北镇市闾伊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镇市闾阳镇魏屯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忠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刘志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