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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4号

黄廷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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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廷强,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廷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晓丽、被告人黄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廷强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桂花街中国移动手机店,以买手机的名义,让被害人何某拿出1部金色OPPOR9手机查看,后趁何某不注意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并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49元。2016年10月20日15时许,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黄廷强抓获,黄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廷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盗手机盒、发货单复印件、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廷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廷强犯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黄廷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黄廷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廷强将盗窃的手机(价值2249元)退赔给被害人何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廷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