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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851号

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与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松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北区8号。法定代表人DidierFERAMUS,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广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了(2016)苏068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10944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50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