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438号
原告:韦艳如,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办事处栗塘村。韦艳如与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韦艳如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艳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艳如撤诉。案件受理费9933元,减半收取4966.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266.5元,由原告韦艳如负担。
审 判 长 齐 明
审 判 员 刘 辰
人民陪审员 何建广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