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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21号

赵华修申请执行叶先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华修,叶先洪,陈兴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赵华修,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花荄镇雍峙村。

被执行人:叶先洪(又名叶波),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黄土镇平桥村。

被执行人:陈兴容,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黄土镇平桥村,系叶先洪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先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闻运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