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赵华修,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花荄镇雍峙村。
被执行人:叶先洪(又名叶波),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黄土镇平桥村。
被执行人:陈兴容,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县黄土镇平桥村,系叶先洪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先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闻运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