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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928号

黄先泽申请执行王开志、王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先泽,王开志,王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黄先泽,男,生于1965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大溪村11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512063051。

被执行人:王开志,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凤来镇石盘咀村7组17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802216239。

被执行人:王海洋,男,生于1987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凤来镇石盘咀村7组17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707306235。本院在执行黄先泽与王开志、王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开志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丰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10330810006351763的账户存款4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