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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268号之一

王秀云、贾庆东、刁明月、贾文轩、贾文垚与王存生、张余、白铁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云,贾庆东,刁明月,贾文轩,贾文垚,王存生,张余,白铁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秀云。

申请执行人:贾庆东。

申请执行人:刁明月。

申请执行人:贾文轩。

申请执行人:贾文垚。

被执行人:王存生。

被执行人:张余。

被执行人:白铁峰。

被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王亮,经理。

被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负责人:郁国兴,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秀云、贾庆东、刁明月、贾文轩、贾文垚与被执行人王存生、张余、白铁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再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存生、张余、白铁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9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