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千超,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陕西省蒲城县。2016年5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千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千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至8月10日,被告人魏千超伙同他人共同投资,在本市高新区含光佳苑小区A座1802室内开设赌博游戏厅牟利,并招募人员对游戏厅进行经营管理。同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到此处检查时,当场查获赌博人员、具有赌博功能的百家乐游戏机一台(14台位)和赌资8000元。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魏千超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辛某、王某、高某、李某1、赵某、吕某1、蔡某、周某、惠某、陶某、田某、崔某、张某、侯某、李某2、曹某2、杨某、陈某,4的证言、被告人魏千超的供述、同案犯吕某2、蒋某、韩某的供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千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千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国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