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850号
原告:房益凯,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李攸生,男,夏津东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玉锴,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章丘市。
负责人:董克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益凯与被告谭玉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益凯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谭玉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益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益凯撤回对被告谭玉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房益凯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