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审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苗圃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福宁,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冠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大圣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谈永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因南京大圣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局作出的江宁环罚字〔2015〕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于静明
代理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