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25号原告张英,女,1979年8月13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谢可,男,1989年10月29日生,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与被告谢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英承担50元。
审判员 徐峰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