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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25号

张英与谢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英,谢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25号原告张英,女,1979年8月13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谢可,男,1989年10月29日生,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与被告谢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英承担50元。

审判员  徐峰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