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3号
原告:王正明,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潘红英,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王菁菁,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城北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负责人:张乐安,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明、潘红英、王菁菁与被告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城北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明、潘红英、王菁菁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明、潘红英、王菁菁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明、潘红英、王菁菁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史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