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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财保22号

钱惠琴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惠琴,北京百朋民和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财保22号

申请人:钱惠琴,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高传亮,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百朋民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号*号平房-49。

被

申请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中心企业园2号楼22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O5T57407。

法定代表人:程功忠,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56179487。

法定代表人:程功忠,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钱惠琴与被申请人北京百朋民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忠县XX号房屋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单号为XXX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袁金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