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40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被
申请人:于好。
被
申请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