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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420号

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公司,杨正林,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公司,杨正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力屯。

法定代表人:李龙剑。

被执行人:杨正林,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308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正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正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正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师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