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974号
原告:陈以苏,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深圳市金泽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8号和平路宝平街世界金融中心B座092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578984994。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告: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LED应用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0000000089398。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告:钱宏毅,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陈以苏与被告深圳市金泽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陈以苏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以苏撤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陈以苏负担。
审 判 长 谢时中
人民陪审员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