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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974号

陈以苏与深圳市金泽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以苏,深圳市金泽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宏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974号

原告:陈以苏,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深圳市金泽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8号和平路宝平街世界金融中心B座092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578984994。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告: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LED应用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0000000089398。

法定代表人:王利。

被告:钱宏毅,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陈以苏与被告深圳市金泽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钱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陈以苏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以苏撤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陈以苏负担。

审 判 长  谢时中

人民陪审员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