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006号
原告:周访。
原告:刘雪莲(周访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传忠,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访、刘雪莲诉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2017年1月4日,原告周访、刘雪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访、刘雪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访、刘雪莲负担。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