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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执45号

廖全国、赵泽元、徐孔兵与徐新泉、肖四海、刘少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全国,赵泽元,徐孔兵,徐新泉,肖四海,刘少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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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廖全国,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赵泽元,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孔兵,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徐新泉,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津市。被执行人肖四海,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刘少东,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全国、赵泽元、徐孔兵与被执行人徐新泉、肖四海、刘少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全国、赵泽元、徐孔兵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新泉、肖四海、刘少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徐新泉、肖四海、刘少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毅

审判员 蹇斯发

审判员 邓新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