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雷冬荣。
被执行人:张家勤。本院审理的雷冬荣与张家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家勤偿还申请执行人雷冬荣30000元(此款由法院从冻结的被执行人张家勤银行账户中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余款予以解冻;
二、解除对担保人熊伟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道功
审 判 员 王家锐
人民陪审员 贺 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