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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34号

雷冬荣与张家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冬荣,张家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雷冬荣。

被执行人:张家勤。本院审理的雷冬荣与张家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家勤偿还申请执行人雷冬荣30000元(此款由法院从冻结的被执行人张家勤银行账户中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余款予以解冻;

二、解除对担保人熊伟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道功

审 判 员  王家锐

人民陪审员  贺 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