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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与被执行人王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红军,王锦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于红军,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王锦茹,女,1960年6月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与被执行人王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辽070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王锦茹在银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00元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故应停止对被执行人王锦茹上述工资的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停止对被执行人王锦茹工资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海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苏锦元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