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于红军,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王锦茹,女,1960年6月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与被执行人王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红军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辽070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王锦茹在银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00.00元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故应停止对被执行人王锦茹上述工资的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停止对被执行人王锦茹工资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海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苏锦元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