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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财保2号

张建祥与罗萍、陈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祥,罗萍,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财保2号

申请人:张建祥,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罗萍,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陈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人张建祥以被申请人罗萍、陈明未支付借款本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为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萍、陈明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自愿在180万元限额内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蔡红申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嘉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