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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31号

甲公司、乙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上诉人甲公司因供用气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甲公司上诉称,2014年7月23日,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供用气合同,也不欠被上诉人用气款。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莱阳市,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供用气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供用气合同》第一条约定用气地址为城阳东蓝家庄,即城阳区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