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君、姜晓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商西水,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邵而庄西村村民,住该村一区7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西水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在其租赁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邵而庄西村邵西西井地上,建设一处钢结构厂房及院落。截止调查时,商西水实际占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邵而庄西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其他农用地)4465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4465平方米集体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集体其他农用地4465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80370元(捌万零叁佰柒拾元整)。申请执行人就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对于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立案呈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又不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和第2项处罚内容。
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1项义务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2项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卫东
审 判 员 迟 忱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