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7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聂乐伟,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马光志,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聂乐伟与被执行人马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害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