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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706号之二

聂乐伟与马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乐伟,马光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7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聂乐伟,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马光志,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聂乐伟与被执行人马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害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