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7144号
原告: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沭城镇上海阳城花园8幢2单元103B。
法定代表人:翟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义,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索睿瑾,女,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索睿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索睿瑾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索睿瑾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索睿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华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欣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