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68号
原告:刘学义,男,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徐长达,职务董事长。
原告刘学义与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刘学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义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