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25号
原告:上海金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成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上海金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吕仙华。
原告上海金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金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