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4民初3911号
原告:王晓辉,男,1939年10月1日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任双红,男,1988年3月20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王晓辉诉被告任双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莹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