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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911号

王晓辉与任双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晓辉,任双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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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4民初3911号

原告:王晓辉,男,1939年10月1日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任双红,男,1988年3月20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王晓辉诉被告任双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莹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