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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终540号

沙君强、慕志鹏等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9
公开日期
2017-03-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沙君强,慕志鹏,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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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刑终54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君强,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平、陈文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慕志鹏,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公司总经理。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辩护人闫拯材,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黎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翟宋杨,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经理。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高林,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李玉梅,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吕杨,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银行职工。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因被免予刑事处罚而释放。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沙君强、慕志鹏、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陕011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沙君强、慕志鹏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沙君强及其辩护人张小平、陈文华,上诉人慕志鹏及其辩护人闫拯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沙君强、慕志鹏、黎明等人以维权为由违法在西安市高新二路枫叶苑南区26号居民楼上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广播。2016年4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先后两次接到110转警称,枫叶苑南区高音喇叭噪音扰民。接警后,高新路派出所警察两次前往该小区出警查找噪音来源,未果。当晚21时30分许,高新路派出所再次接到警情并派警察刘某2及辅警出警拆除高音喇叭。沙君强闻讯后,通过电话叫来被告人翟宋杨,被告人慕志鹏、黎明、高林、李玉梅、吕杨等人闻讯后亦来到现场。沙君强持晾衣杆、慕志鹏持砖块,伙同被告人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等人将刘明轩等人堵截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2单元502室,不让其离开,高新路派出所先后派出两批支援警力至现场进行解救,均被各被告人堵截在事发地,辱骂、挑衅、起哄,翟宋杨推搡增援警察罗某,强行阻碍警察离开,直至4月6日0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根据警情,再次调集增援警力前往现场才解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期间,因楼道拥挤,吕杨、李玉梅先后被挤倒,李玉梅打增援警察常某一巴掌,吕杨、沙君强、高林、慕志鹏等人喊“警察打人”,煽动现场人员情绪,致使现场更加混乱。4月6日凌晨,高新分局增��警力在现场抓获沙君强、慕志鹏、高林、李玉梅、翟宋杨、吕杨。当晚22时许,黎明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沙君强、慕志鹏、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慕志鹏、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沙君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慕志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黎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翟宋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被告人高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被告人李玉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被告人吕杨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沙君强提出:1.原审庭审笔录日期为补签,违反法律程序;2.警察未佩戴警号,撬锁私入民宅,属违法执行公务,认定他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沙君强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沙君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警警察超越处罚权限,违法执行公务才导致本次事件发生,上诉人沙君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沙君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社会危害性小,且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应适用刑罚处罚。上诉人慕志鹏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慕志��未持砖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上诉人慕志鹏犯罪行为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沙君强、慕志鹏及原审被告人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接处警记录证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指挥中心于2016年4月5日8时28分、18时49分接到电话报警称枫叶苑南区噪音扰民,高新路派出所先后两次处警。2.受案登记表证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接到110转警,枫叶苑小区有噪音扰民现象,接警人员前往该小区处警,被数十名不明身份的违法人员堵截在楼宇过道内进行辱骂及人身攻击,高新分局根据警情调集百名警力前往现场增援,抓捕涉案人员。3.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4.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4月6日0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现场将沙君强、慕志鹏、吕杨、翟宋杨、高林、李玉梅抓获;当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高新区枫叶苑南区27号楼1单元201室将黎明抓获。5.户籍材料证明:沙君强、慕志鹏、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犯罪时均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6.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情况证明:刘明轩、罗霄、钱钊、吴永军是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正式警察,潘成、缑斌是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编辅警。7.证人证言:(1)证人贺某、杨某3、彭某、李某1、李某2、屈某2(枫叶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了枫��苑小区26号楼楼顶装了高音喇叭,噪音扰民,2016年4月5日晚上9点左右,他们六名物业工作人员配合高新路派出所警察拆除喇叭,之后遭到该小区多名业主围堵、阻拦,后公安三次支援警力至现场,均遭到业主堵截。其中证人贺某证明:最开始出警的警察就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来增援的警察又多次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第二次来的警察当中有一个便衣警察还出示了证件,但是围堵的业主根本不听,起哄喊“假警察,是贼”等,不让他们离开,一个穿蓝色外套、里面白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一块砖,另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手里拿着一根棍子,一个老太太动手打警察后反而自己躺在地上喊“警察打人了”。证人杨某3证明:开始出警的两名警察穿制服,带有执法记录仪,第二次来的四个人,三个人穿警服,一个便衣,出示了警官证,后来警察局长叫来增援的人全部穿警服,这些业主不让拆喇叭,推拉厮扯警察,喊警察是“贼、假警察”等口号进行辱骂。穿灰色衬衣戴眼镜的男子手里拿了一根棍子,一直叫嚣的比较凶,和警察争吵,也和其他人起哄。蓝色外套、里面白色衣服的男子,一开始手上拿着砖块,一直和警察还有后来的分局领导争吵,也起哄其他业主们喊叫。一个穿粉红色衣服、年龄比较大的女子在大批警察到现场后,拥挤的时候自己摔倒了,警察扶她起来后她在警察脸上打了一下。一个穿黄衣服的女子一直在现场用手机拍摄,也跟着喊“假警察”。主要是戴眼镜男子和穿蓝色外套、里面白色衣服的男子在带头起哄,阻止警察离开。证人彭某证明:喇叭是靠南边几栋楼的业主自己架上去的,广播一些小区盖楼上的事,说影响到他们这几栋楼的生活了,小区物业跟这些业主也沟通过,因��别的业主反映喇叭广播的声音影响正常生活,可是安喇叭的业主不同意,小区别的业主就报警了。证人李某1、李某2证明:2016年4月5日7点多,他接到公司员工的电话说小区内噪音污染,后发现有人在26号楼楼顶架设了两个高音喇叭在播放。他报警后,警察先后两次来到现场处理此事,但查找播放源未果。周围的业主也一直在找物业公司反映此事,说噪音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18时许,小区喇叭又响了,经出警警察现场处置,决定拆除位于26号楼楼顶的高音喇叭,他们物业公司就配合警察将高音喇叭拆除了,准备离开时被业主围住不让走。后来增援的四名警官中一名出示证件后,业主还是堵着门不让警察离开,还一直喊谁出来就打谁。他们从21时被困,到4月6日凌晨,才被赶来增援的警察解救出去。证人屈某2证明:两位警察给大家解释说是在正常执法,那些人不依不饶,他看见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手上拿着铁棍,还看见一个小伙子手里拿着两块砖在相互拍打,说“谁敢出来就拍死谁”。(2)证人谢某(枫叶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5日8时、17时,因为小区高音喇叭扰民,高新路派出所警察出警两次,18时许,高音喇叭再次响起,警察再次出警,后他联系锁王开锁公司来开锁。(3)证人陈某1、蒋某(开锁公司人员)的证言证明:陈某1接到枫叶苑南区物业的电话,安排蒋琛去枫叶苑南区26号楼502室开锁,蒋某在开锁后重新安装了新锁的事实。(4)证人陈某2(枫叶苑南区26号楼2单元501室业主)的证言证明:她看见有五、六个男的在撬502的房门,就在小区微信里发消息,说有人撬502的锁,一会有几个业主上来,其中一个是3楼姓沙的业主,向她了解情况,姓沙的业主还向她要了根铝的晾衣杆。(5)证人陈某3(枫叶苑南区28号楼2单元101室租住户)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5日7时许,他听到高音喇叭播放了20来分钟,16时许,他在家准备休息一会,喇叭又响起来,他没有办法睡觉就出去逛去了。(6)证人焦某(枫叶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5日8时许,有五、六名业主来向物业反映26号楼楼顶有两个高音喇叭一直在响,严重影响了他们生活,问物业到底管不管。他去26号楼查看,因为喇叭在楼顶挂着,他分不清是哪家业主挂的,他先后到3单元、1单元最高层的两户敲门,都没有敲开。2单元由于业主自己换了锁他上不去,最后没办法他就报了警,之后派出所的警察来到现场。(7)证人刘某2、缑斌(公安高新分局警察、辅警)的证言证明:当天他们负责接处警,10时许接到值班室电话称枫叶苑南区有噪音扰民。他们至现场发现26号楼楼顶有两个喇叭,遂与物业人员走访,26号楼1、2单元无法进入,他们进入到3单元,到502房了解时业主不配合,他们就返回单位将出警情况汇报给值班领导。18时许,又接到110转警称该小区噪音扰民,他们再次至现场。由于喇叭安装在楼顶,必须经过顶楼的业主家才能到达,他们在26号楼找到几层业主均不配合。21时许,领导通知该小区仍有噪音扰民,他们就到达现场,物业公司说物业负责把26号楼2单元502室的门打开,让他们跟着一起去将喇叭拆除。开锁公司的人将502室门打开后,安装了新锁,物业工作人员上楼顶拆了喇叭。在拆除喇叭时对面楼上就有人喊抓小偷,他们当即解释是公安在执行公务。拆完喇叭离开时他们被小区多名业主堵在502室,还喊“把小偷往死里打”,从猫眼里看到沙君强拿一根棍子在撬门,慕志鹏手持砖头在砸门锁,高林在门外叫喊,翟宋杨用脚踢门。后他们向单位请求增援,增援警察到现场后,罗某亮明了身份准备带他们离开现场,群众阻拦他们离开,并将他们推至502室将房门关上。后来孙局长、教导员也来到现场,都无法离开,最后来了更多的警力增援才得以离开。期间,翟宋杨推搡了罗某。(8)证人罗某、吴某、潘某2(公安高新分局警察、辅警)的证言均证明:罗某、钱某、吴某、潘某2接到通知后出警增援,至现场后他们看见沙君强当时手拿一根棍子,慕志鹏两手各拿一块红砖。罗某向在场人员出示了警官证,说明刘某2的警察身份,并向在场人员说明了刘某2全天接到110三次指派,到枫叶苑南区出警处理噪音扰民的经过。沙君强、慕志鹏等人起哄,对其阻挠,不让他们离开,翟宋杨向罗某胸部推了两下。现场混乱,楼道聚集有四、五十人,将楼道堵满。罗某遂向派出所汇报情况请求支援,后高新分局值班局长到达现场向在场群众解释,在场人员仍然不听解释,情绪激动,围堵不让离开,喊口号质疑警察身份,直至分局大批支援警力到达现场,才将被围困人员解救。他们离开时吕杨自行倒在楼道称警察打人煽动群众,李玉梅在警察常某脸部扇耳光,事态无法控制,警察才将带头阻碍执法的人员强行带离。(9)证人常某、雷某(公安高新分局警察)的证言证明:他们接通知前去枫叶苑南区支援,看到业主将警察围堵,他们开始将在场业主劝离,过程中常某左侧一名50多岁穿红色上衣的女业主不听,执意要向里面挤推警察,当时现场人比较多,那名女业主在挤推过程中摔倒了,后在地上用双手使劲在常某腿上抓挠,起身后用手在常某面部打了一下,然后用手猛撕扯常某警服,后雷某帮助将女业主拉离。他��当时身着制式警服,佩戴制式警用装备。(10)证人王某1、张某2、尹某、杨某、景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小区因为高新地产盖楼影响采光,有业主在维权过程中架设了喇叭,警察接到报警后和物业的人把喇叭拆除,在离开时遭到他们业主阻拦的事情经过。其中王某称沙君强在事发过程中拿了一个晾衣杆,有人手里还拿了一块砖,并用凳子把502室的门堵住不让警察离开;张某称业主微信群里名字叫“27#1单元小黎”的业主发消息叫他们都去26号楼,说物业带人进了26号楼2单元502室,让他们去帮忙,他去了看见有些人手拿棍子,还搬来凳子把502室门堵上,并在现场煽动群众;尹某称有业主摔倒后,沙君强带头喊“警察打人了”来煽动业主。8.上诉人沙君强供述:26号楼楼顶的喇叭是慕志鹏买的,他找人配的音,黎明找人装的,功放在他家。当天下午他通过小区业主的微信群知道派出所和物业的人来了26号楼,有的业主还发消息说没让警察和物业的人进门,他当时就想到是来拆除装在楼顶的喇叭的。晚上9时许,他看见两个穿警服的人和几个穿便装的人上五楼了,他就想应该还是来拆喇叭的,才去五楼看情况。他发现502的房门锁坏了,敲门后一个穿红衣服的胖子开门说在执行公务。他给翟宋杨打电话,说物业的人把门撬了,估计是来清除他们装在楼顶的大喇叭的。过了一会,陆续有业主过来,501的女业主给了他一根铝管。业主敲502的门叫里面的人出来,出来了两个穿警服的警察,业主拦着不让这两个穿警服的人走,这两个人就退回了502,其中一个高个子的说警官证正在办。过了二十分钟,来了一个穿便装和两个穿警服的,穿便衣的警察向他们出示了警官证,也说明了前面的两个警察确实是真警察。业主们一起用语言���拦警察和物业的人不让走,结果所有的警察和物业的人就退回了502。当时业主情绪比较激动,大家七嘴八舌,意思是不让警察走。再过了一会,一个穿便衣的人上来自称是领导。期间,他给电视台的人打电话,希望曝光公安机关和物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他们维权用的喇叭,因为他们业主长期以来跟高新地产、高新物业有矛盾,就想让记者来,扩大社会影响。他送记者下楼返回时看见十几个警察要往下走,业主们都在前面顶着不让走。当他看到一个业主摔倒后,就问怎么回事,那个业主说警察打人了,他就在人群中高喊“警察打人了”。9.上诉人慕志鹏供述:他们小区南边要盖二十多层的高层,他们家及许多业主家的采光就会受到影响,业主就建了一个微信群联系维权的事情。3月底,他买了一对喇叭,4月2日黎明找人把喇叭装在楼顶,喇叭广播���内容是沙君强做的,功放装在了沙君强家里,然后就开始播放了。中间物业找过他们几次,说是影响到别的业主了,他们就把26号楼的单元门锁换了,防止物业上楼拆喇叭。4月5日晚10时许,他听到外面有人喊抓贼就赶紧出门。楼外头几个人给他说2单元5楼的门被撬了,他在四楼和五楼拐弯处地上抄了两块红砖走到502门前,沙君强和几名业主在门口站着,他把砖放下,敲门让里面的人出来。里面有两个穿警服的,还有几个物业的人,他就知道是来拆除喇叭的,肯定是真警察,一个穿警服的高个子说是在执行公务。当警察说要走时,他给业主挥手喊“没有证件,不能让他们走”,沙君强等业主上前把对方拦住了,不让下楼,又把对方堵进502房里,他和沙君强等几个男业主在四楼和五楼拐角处搬了两把椅子,把502房门堵住,不让对方出来。过了十几分钟,又上来一个穿便衣、两个穿警服的,穿便衣的出示了警官证,把502里面的警察叫出来,向大家证明这就是派出所的警察。他和黎明、沙君强、高林、还有穿睡衣的小伙站在过道里跟警察理论,警察反复说是在执行公务,大家因为门被破坏喇叭被拆除,都很激动坚决不让警察和物业的人下楼,警察们多次试图往下走,黎明、沙君强、高林、穿睡衣的小伙几个人都上前去拦,有的用手挡,有的用身体挡,他在旁边给业主们喊,证件拿不出来就不让走,然后警察们又被推进502室了,不知道哪个业主把门也关上了。他们就在门口等记者,过了十几分钟,一个自称分局领导的和两个穿警服的过来,劝他们不要激动,不要在这里拥挤,可大家还是很激动,不准警察们走。后来警察说准备离开现场,让大家不要阻挠,就排成一队往下走,在四楼和五楼拐弯处时,业主们都涌到警察跟前,不让警察���下走,一个小伙子倒地了,紧跟着有人喊“警察打人了”,场面一下乱了,好多业主跟警察撕扯起来,后来上来好多警察把他们一些业主带到派出所。10.原审被告人黎明供述:高新地产开发了一栋29层的高楼,影响了他们的采光,施工过程也影响了小区的居住环境,他们业主在26号楼楼顶安置了高音喇叭来维权。他和沙君强找人安装了喇叭,功放在沙君强家里。2016年4月5日8点多,喇叭开始播放维权的内容,他在院子里见到两名警察出警处理喇叭噪音扰民问题,后来喇叭不响了警察就离开了。18时30分许,他在家里隐约听见喇叭声又响起来了。22时许,他收到一个微信群的信息,说是物业带人去了26号楼。他担心物业去拆除他们装的喇叭,就在他建的微信群上发信息说“大家都去26号楼,物业带人过去了,大家都去帮忙”。他去了26号楼,看见502室门口有几名���制服的人和一名的穿便装的男子。慕志鹏问穿便衣的男子是不是警察,穿便衣的男子拿出警官证给他们看。围观的业主说为什么砸锁子,便衣警察说有人报警噪音扰民,是在出警,大家可以坐下来解决问题。但是业主没有同意,和这几名警察就一直在502室门口僵持着,持续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下楼打电话联系媒体记者,把记者接到26号楼后,回家换了手机电池又回到26号楼。这时楼里的业主已经非常多了,他上到4楼和5楼之间就上不去了,他看到一个穿便衣的、年龄较大的男子站在五楼的栏杆处跟业主们解释,在场有人起哄喊叫,接着就是在这里一直僵持着,他看吵不出结果,就下楼继续打电话联系媒体。过了一会,大批警察上楼把一些业主带走了。当时他比较激动,站在警察面前围堵,大声质问。11.原审被告人翟宋杨供述:2016年4月5日8点多,他上班时��见喇叭响了,播放的是小区业主因为工地盖楼维权的事情。21点多回到家,22点39分接到一个姓沙业主的电话,说“警察和物业坏得很,把26号楼2单元业主的门砸了,快来帮忙”,然后姓沙业主又给他发了一条短信“多叫人”,他就给楼上的业主景某打电话叫来26号楼帮忙。当时26号楼2单元有四五十人,他听到周围有人说“物业带警察拆喇叭”,他比较激动走到502门口跟低个子便衣警察理论,并用手推了几下那个便衣警察。他还看见姓沙的业主手里拿了一根棍子想阻止警察离开。12.原审被告人高林供述:因小区南边盖楼影响他们的生活及采光,业主长时间维权未果。清明节的时候,他们在26号楼楼顶安装了两个高音喇叭,每天播放维权的广播。当日白天,业主群里有人说警察过来出警要拆喇叭,群里人就喊别让把喇叭给拆了。晚上她在楼下听到26号楼有人敲���,并说2单元502室遭贼了。她赶紧到26号楼2单元502室,看见五楼楼道里站了十几个业主,有业主说贼和110警察在502房子里,是来拆高音喇叭的,她就明白是警察过来拆喇叭来的。过了一会,来了三个警察,一个穿便衣的罗警官给他们亮了警官证,解释了半天他们不听,说了很多过激的话,僵持了半个小时左右。罗警官看他们根本听不进去,就说是在正常执法要离开,他们一听就全涌上去了,把人都拦住不让走,就被他们又推到502室。慕姓业主从楼道里拿了把木椅子堵到502房门口。后来高新分局的领导来了现场,给他们解释了半天,中间记者也过来了解了一下情况后走了,他们的情绪更加激动了,觉得没有人为他们说话,于是堵着楼上的警察们要让给他们一个说法。之后警察们开始往下走,他们这些业主一看就都涌上去,拦住警察们不让走,警察最后就把他们好多业主带到派出所了。开始她以为真有贼,后来明白是物业和警察为了拆喇叭后,就和别的业主一块阻挠警察,不让把喇叭拆除带走。她开始先是大声质问警察,其中她和沙君强、慕姓业主、谢顶男子、还有一个穿睡衣的男子比较激动,对警察指指点点。警察要离开时,他们几个和别的业主上前用身体和胳膊把警察拦住不让走走。沙君强一直拿了一个晾衣服的杆子。13.原审被告人李玉梅供述:2016年4月5日23时许,她接到电话说26号楼有人砸锁了,小偷和物业的人把业主的门砸了,她就过去了。到了26号楼2单元5楼,楼道上站了约40多个人,周围的业主说是物业和警察来拆喇叭,警察没有警号和证件。她看见小黎、小沙还有高林等几个业主在五楼的楼道上和几个警察说话,她就上前去看看怎么回事,其他业主质问警察为什么撬别人家的门,为什么没有警号和证件,���为警察撬人家门是不合法的,警察们要走,其中几个人就喊“堵住,别让警察走了”。五楼楼道上的业主就把警察推到502房子里了,把门关上了。堵警察的人有小沙、小黎、高林、一个穿睡衣的、一个谢顶的小伙,还有个穿休闲服的男的。警察们多次试图往下走,那几个人都上去拦,有的用手拦,有的用身体挡,不让警察走,警察又被推进502室。过了一会一个自称分局领导的男的和两个穿警服的男的来了,给在场的业主们解释。记者也来了,采访了小沙等几人,又采访警察后走了,他们看记者不向着他们就更生气了。那个领导劝他们不要激动,有什么事情好好谈,不要在这里拥挤,可大家还是很激动,不准警察们走。小沙大声喊“同不同意警察走”,他们也附和说“不准走”。后来那个领导就告诉他们警察在执行公务,不要阻挠,然后就排成一队往下走,走到四��和五楼拐弯处的时候,业主们都涌到警察们跟前,不让往下走,她也挤在警察跟前。突然有一个小伙子倒地了,场面一下混乱了,好多业主就跟警察撕扯起来,她不知道被谁碰倒在地上很生气,站起来把她侧面的警察打了一下,因为她感觉就是这个警察把她碰倒的。14.原审被告人吕杨供述:晚上11时许,他听到楼下有人敲东西喊“抓贼了”就下楼看情况,看到26号楼2单元外站了很多业主。有业主给他说“上面有物业把门撬了,被业主堵在里面了”,他听了就上楼,当时从一楼到五楼都站着好多业主,他看到一个戴眼镜的手里拿了根晾衣杆,502的门被人拿椅子堵住了。局长来之前警察是被堵在502房间,局长来之后多次告知业主警察是来出警执行公务的,还把门打开,让里面的警察出来跟业主解释。业主根本不听,尤其是站在前面带头的几个业主,情绪非常��动,高声大喊,要求警察现场解决问题,还带头起哄,煽动其他业主,阻止警察离开。当前面几个带头的业主吵得比较凶的时候,他就随声附和。警察要下楼时,他被人群挤倒了有人喊“警察打人了”,他也就跟着喊。他其实没有被打,这么喊是为了煽动其他业主阻拦警察下楼。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杨某2、景某、张某、尹某、王某、慕志鹏、贺某、彭某、屈某2、杨某3、李某2、李某1依法辨认,沙君强就是2016年4月5日晚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贺某、彭某、屈某2、李某2、李某1依法辨认,慕志鹏就是2016年4月5日晚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李某2、李某1、慕志鹏依法辨认,黎明就是2016年4月5日晚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尹某、慕志鹏、王某、张某、杨某2、彭某、杨某3、李某2依法辨认,高林就是2016年4月5日晚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常某、雷某、王某、景某、屈某2、杨某3、李某2依法辨认,李玉梅就是2016年4月5日晚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慕志鹏、尹某、张某、景某、屈某2、杨某3、李某2依法辨认,翟宋杨就是2016年4月5日晚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张某、尹某、屈某2、杨某3、李某2依法辨认,吕杨就是2016年4月5日晚在枫叶苑南区26号楼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翟宋杨依法辨认,罗某就是他在2016年4月5日晚推搡的警察;经缑斌、吴某依法辨认,沙君强、慕志鹏、翟宋杨、高林就是案发现场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人;经罗某依法辨认,翟宋杨就是在案发现场对其进行推搡的人。16.视听资料证明: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录像证明了事发经过。

本院认为,上诉人沙君强���慕志鹏以及原审被告人黎明、翟宋杨、高林、李玉梅、吕杨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民事权益,竟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上诉人沙君强所提原审庭审笔录日期为补签,违反法律程序之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沙君强并未提供任何原审庭审笔录是补签的证据,且庭审笔录出现误差后经改正后再由当事人签字并不违反法律程序,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沙君强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人员违法执行公务,且超越处罚权限,原审判决认定沙君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沙君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沙君强等在城市居民社区私自架设高音喇叭、制造噪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拆除沙君强等私架的高音喇叭是依法行使职权;本案多名��人证言、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录像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均能证明上诉人沙君强等人明知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仍纠集多人,采取起哄、辱骂、挑衅、喊口号进行煽动,持晾衣杆、砖头进行威胁,强行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离开等行为,在经公安人员反复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仍不中止其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上诉人沙君强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上诉人慕志鹏及其辩护人所提慕志鹏没有持砖妨害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慕志鹏明知警察依法制止架设高音喇叭的违法行为,仍持砖前往现场进行阻碍,证人贺某、杨某3、屈某2、刘某2、缑斌、罗某、潘某2等证言亦证实了该事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上诉人慕志鹏及其辩��人所提慕志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慕志鹏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危害性大,且当庭否认其持砖阻碍公务行为,不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不适合判处缓刑,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考虑本案系因上诉人沙君强、慕志鹏维护民事权益引发,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审判决对二上诉人量刑有重,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六、七项,即被告人黎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翟宋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高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玉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吕杨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即被告人沙君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慕志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上诉人沙君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

四、上诉人慕志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斌

代理

审判员  邓少波

代理

审判员  袁 兵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蓓赵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