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39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海平,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代理人林阳花,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才万,男,193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月房,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
上诉人钟海平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8民初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钟海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定南县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事实和理由:1、《分家字》是合法有效的;2、钟才万名下的山场是家庭共有的,钟才万没有权利与黄月房签订涉案山场的征山补充协议,该协议侵犯了钟海平切身利益;3、征山补充协议载明,征山用途是开采稀土矿,黄月房无任何开采资质,属于违法开采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对原告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钟才万与黄月房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同钟海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钟海平原告主体适格。钟海平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原审法院应经审理,作出实体处理。原审裁定驳回钟海平的起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钟海平要求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8民初81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文科
审 判 员 袁 金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恒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