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3943号
原告:徐臣,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达,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
原告徐臣与被告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受理后,原告徐臣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徐臣负担。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