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16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9号5021室,实际营业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23层负责人安文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学铭,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宁学铭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5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9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学铭偿还1.61544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宁学铭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宁学铭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5、网络统查结果被执行人宁学铭名下未登记有房产。6、被执行人宁学铭名下未登记有机动车。7、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615447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宁学铭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江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