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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89号

李娜与冯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娜,冯太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诺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张飞,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诺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冯太胜,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太胜名下所有的蚌埠市凤阳东路东城师范府邸6号楼2单元503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