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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30号

黄卉春、吴惠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卉春,吴惠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黄卉春,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被执行人:吴惠远,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申请执行人黄卉春社与被执行人吴惠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惠远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惠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惠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惠远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8000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治雄

审 判 员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桂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