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0909号
原告:朱某,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姚蕾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