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48号原告刘玉婷,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现住该县。被告刘凯彬,女,1994年9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婷与被告刘凯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婷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刘玉婷负担。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曾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