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3号原告张太极,男,汉族,199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红,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张太极之父。被告周标,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山东省济宁交运输集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东站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165920008。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吴泰闸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90066.法定代表人胡勤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极与被告周标、山东省济宁交运集团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极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太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太极负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