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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书第三项调解由被执行人赵某某再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71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4055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觉缴纳案件款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将该案件款领走,并书面声明对下余案件款1219.5元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及诉讼费、鉴定费承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