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0000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
负责人:祁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系该行职工。
被
申请人:张立明。
被
申请人:田玉平。
被
申请人:潘军平。
被
申请人:吕爱民。
被
申请人:尉军明。
被
申请人:温红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立明、田玉平、潘军平、吕爱民、尉军明、温红艳名下的银行存款153765.75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立明、田玉平、潘军平、吕爱民、尉军明、温红艳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199**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明、田玉平、潘军平、吕爱民、尉军明、温红艳名下的银行存款153765.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立明、田玉平、潘军平、吕爱民、尉军明、温红艳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129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永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车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