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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1134号

高奎朋、衡水众志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0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奎朋,衡水众志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134号申请执行人高奎朋,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众志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赵圈循环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证:59542520X。

法定代表人:路秀红,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奎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众志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568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