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凤江,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孙凤江因起诉肇东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终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凤江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其诉前曾向肇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孙凤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系孙凤江要求确认教师身份的诉讼,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不当。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孙凤江起诉肇东市教育局恢复其教师身份、安排教师工作、享受同等教龄的薪资待遇及补偿被错误清退至今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的诉求,应到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凤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儒婕
审判员 李秀华
审判员 付 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肖 扬